石家庄驾校 : 2016-01-09 17:47:52
下午1点左右,教练员王某正带领学员驾驶教练车,在由南向北的路上练车。此时,一名女学员刚刚从上一名学员手中接过车开始练习,旁边副驾驶坐着教练员王某,后面则带着同组的其他两名学员。就在一如往常进行着科目三练习的过程中,一辆三轮电动车在此路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而来,教练车闪躲不及,正面与三轮车发生碰撞。随后,其他学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教练员拨通了122报警电话。交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后看见,电动三轮车侧翻倒地,驾驶人张某已当场死亡,而坐在车上的其母王某则受伤送院。
交警介绍酿成这出惨剧的原因除了学员对道路情况不熟悉,采取应急措施不恰当,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前方道路被浓烟遮挡了视线。据调查,由于当时周边乡村正焚烧树叶燃起阵阵浓烟,又随风被吹向了道路路面,造成道路视线不良,模糊了驾驶员的视线。
由于事故是由学员驾驶教练车造成人员伤亡,但学员并不算机动车驾驶员,那么事故责任该如何界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教练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教练应该进行语言警示,并采取措施。不过,由于事故还涉及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因此具体责任仍需确认。
如果以上情况是发生在自学直考,这样的事故该怎么定性,或许又会更加复杂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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