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驾校 : 2015-12-10 22:18:55
1、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学车,保障学员权益
针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关注的驾培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时间较长等问题,《意见》推出多种举措方便群众学车,保障学员权益。
2、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
改变传统的“学前一次性收费”模式,学员在完成培训学时后,支付相应费用,使学员享有更多的自主权,真正成为受尊重的消费者。
实行自主预约培训。学员可以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并进行教学质量学后评价。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校的培训模式,赋予学员更多自主选择空间,促进驾校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优化理论知识培训方式。集中优势师资资源,采取远程网络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等方式,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减少学员的交通、时间成本。
推行驾驶培训标准化合同文本。通过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校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3、利用社会力量:解决考试供给能力不足,缓解考试积压
在当前驾驶人考试需求迅猛增长的形势下,考试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2010年以来,全国年均3000多万人申请驾驶证,受警力、场地限制,全国36个大城市中有17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考试积压。《意见》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增加考试员数量、优化考试资源配置,挖掘内外部潜力,提高考试能力,破解驾驶证“约考难”问题。
推行兴建使用社会考场。《意见》提出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考试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提高供给能力。
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意见》提出建立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选拔配置专职和兼职考试员,试行从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社会人士中聘用社会考试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优化考试资源配置和布局。驾驶人考试业务将向县级下放、延伸,向县级车管所派驻考试员或者直接下放考试权限,解决群众考试往返多、路途远问题。申请人在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考试的,可以选择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科目二场地驾驶和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
4、试点小汽车自学直考:满足部分群众需求,倒逼驾校提升服务
“先进驾校再考证”是群众学驾考证的途径,形成了驾培行业垄断,造成学车贵、练车难、约考报名不自主等问题。《意见》明确试点小型汽车自学直考,既顺应群众呼声,满足部分群众自主学驾需求;又发挥“鲶鱼效应”,倒逼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由于学驾考证事关社会公共安全,需要按照“依法依规、有序稳妥”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型汽车自学直考试点工作。
逐步推进“小汽车”自学直考。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混合交通明显,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等实际情况,“自学直考”将首先在部分城市试点,再逐步推行,不断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一是限定自学车型。“自学直考”学驾车型限定于“小型汽车”,主要满足驾驶私家车等需求。二是明确非经营性培训。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自学直考主要满足家人、朋友之间帮助学驾的需求,明确为非经营性活动。考虑到学驾考证事关公共安全,先选择一些交通管理工作基础较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水平高的直辖市、地市试点,总结完善后逐步推行。
明确训练车辆和指导人员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自学所用训练车辆和随车指导人员应达到教练车、教练员的相关要求,保障交通安全和培训质量。一是自学训练车辆应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二是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严格管理保障安全。在满足群众自学需求的同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公共安全。一是指定训练路线。公安交管部门将指定训练路线、时间,并设置显著标识标牌。二是严格资格管理。学员上路训练必须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上路训练车辆必须放置、粘贴统一式样的学车专用标识,警示社会车辆注意避让。三是严格考试。自学直考和通过驾校培训的考试要求一致,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公安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自学驾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行为。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学车人员、指导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优化考试组织:实现考试全程公开公正,压缩寻租空间
考试过程公开透明是保证考试结果严格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意见》从报考、约考、排考全过程出台改革创新和规范管理的措施,挤压权力寻租空间。
自主报考,剪断“利益链条”。目前,驾驶人考试一般由驾校集体报名预约,学员没有知情权、选择权,产生权力寻租空间。《意见》提出“互联网+窗口服务”的新模式,建立考试预约服务平台,由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场地,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向驾校分配考试名额,按照全部考生的约考时间顺序安排考试,确保考试计划和约考结果公开透明。
随机排考,防止“人情考试”。减少人为因素对考试工作的干扰,是促进考试评判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意见》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校信息互相屏蔽,切断考试员与驾校、考生的联系,打破“潜规则”,保证考试公平公正。
优化程序,提升管理效能。《意见》顺应“简政便民”的时代要求,允许考生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考试均合格后可以直接参加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小型汽车由抽取20%考生参加“夜考”改为全部在白天采用模拟灯光考试。
考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意见》要求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在考场、考试车安装使用监控设备,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试前,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了解场地设施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后,对评判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创新培训治理:简政放权,强化驾校主体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驾培市场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健全驾驶培训市场体系。
进一步开放培训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先照后证”的规定,实施准入许可。取消法规之外设定的限制进入条件。凡是符合驾校许可条件的申请者,都必须予以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培市场。建立市场调查和分析制度,定期公开驾培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
保障驾校自主经营权。驾校可根据市场需要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培训,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增减和调整教练车,聘用和辞退教练员。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校自主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或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
落实驾校培训主体责任。驾校要建立规范化教学体系,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结业考核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驾校进行检查,评估驾校的培训质量、服务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严格教练员管理。督促驾校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制定教学标准,严格教学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依托社会组织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建设驾培行业诚信体系。建立驾校诚信信用档案,将诚信监管纳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结合,提高驾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投诉,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坚持安全第一:提升培训考试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直接关系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素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了考试难度,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强化了素质培训,两年以来,驾龄1年以内新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前两年下降14.2%、12.3%,新驾驶人安全驾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一些新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仍然较多,因安全意识、驾驶技能不足导致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改革,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和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强化素质教育。编制统一的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组织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引入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培训新方式,促进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驾驶操作交叉融合,提高培训考试实用性,不断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车型结构、不同年龄特点,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完善驾驶人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引导各地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以职业化保证专业化,提升重点驾驶人职业素质。
保证培训质量。驾校要建立规范化教学体系,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强教学管理,配备高素质教师队伍,完善设施设备。提供系统性、规范化的培训,发挥好驾校的学习驾驶主渠道作用,切实培养出安全文明意识强、驾驶技能水平高的驾驶人。
严把考试入口。严格执行考试标准,严格落实考试内容和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文明素养。
强化监督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培训、考试过程的动态监管,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考核、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考试问题。
加强依法治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检查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整治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严重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6、严格监督问责: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确保规范廉洁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驾驶人考试暗箱操作、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甚至出现驾考腐败案件。《意见》从执法、科技、脱钩、问责等方面健全考试监督问责机制,保证考试公正廉洁。
严格刚性执法,确保结果公正。为规范考试行为、提高考试质量,《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和评判标准实施,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对交通安全法规、场地驾驶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对道路驾驶考试采取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考试严格公正。
全程科技监管,完善监督机制。用科技管人、管事,是加强考试监管、确保规范履职的关键。《意见》要求驾驶人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利用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科技含量,确保考试数据公正性、真实性。同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加强考试工作日常监督。
严格责任倒查,强化违规问责。为落实考试责任,《意见》规定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违规问题,严格追究考试员责任,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对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违规的,取消考场资格和考试设备供货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彻底脱钩清退,落实政企分离。严格执行驾校脱钩规定,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意见》重申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驾校,禁止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驾校,既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又让利于社会、让利于民。
7、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学驾领证,增加人民福祉
《意见》推出一系列“接地气”的便民措施,方便广大群众学驾考证,依法保障残障人士学车权益,让更多群众享受汽车文明发展成果。
完善驾驶人体检管理制度。分车型设定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优化、简化小型汽车驾驶人体检项目和方法。将老年驾驶人每年体检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方便老年人驾车出行。考虑到未按期体检不属于恶意交通违法,对因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的,体检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不再参加有关考试。
允许全国异地考领、审验驾驶证。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意见》在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异地考领驾驶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同时,允许所有驾驶人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驶证、提交体检证明,满足流动人口需求,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逐步放宽残障人士驾车条件。为维护残疾人学车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的残障人士,《意见》在已允许听力障碍、下肢残疾、部分手指残缺等身体缺陷人员驾车的基础上,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满足其便利出行需求。
推进驾驶证国际互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对外商贸、旅游、留学等交流活动日益增多,《意见》明确将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国家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方便我国公民在外国工作、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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