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驾校 : 2014-07-04 10:18:55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发经过:白某某驾驶其妻的一辆 “海马”牌小型轿车,由晋宁县昆阳镇汉营新村前往挨山村。当所驾车辆行驶至晋宁县昆阳镇兴安路晋宁县第一中学工地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白某某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17时许,白某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撞人的事实。
晋宁法院在昆明市晋宁县锦辰驾校学员教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驾校教练及学员50余人进行了旁听。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未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而是弃车逃离,该情形为肇事逃逸,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可视为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石家庄驾校提醒驾驶员朋友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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